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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V 绿色产品手册(WEEE 指令、RoHS 指令) 第一册

绿WEEERoHS的影响和实施

 
WEEE RoHS 影响和解决
 
第一章     WEEE指令
 
20 世纪 90 年代,欧盟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改善,是由各成员国单独实施执行,特别是生产者责任原则在不同国家中的应用标准不同,导致经营者财务负担上的不平等,而不同国家的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政策各异,也阻碍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有效地回收。
因此,欧盟经过十年的酝酿,终于在 2003 2 13 日出台了适用于整个欧盟统一市场的WEEE指令,即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规定各欧盟成员国必须在 2004 8 13 日前转化为本国法规并落实执行。
WEEE 指令旨在:
               减少电子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电子废物;
               增加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和再利用;
               提高电子电气产品生命周期中的环保功效;
更进一步,促进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设计,开发和生产。
WEEE 指令范围涵盖了十大类电子电气设备,而该指令的附件IA IB对其作了进一步解释:
1. 大型家用器具:     洗衣机.冰箱
2. 小型家用器具:     烤箱.煎锅
3.  信息和通讯设备:          电话机 …
4用户设备:收音机 .电视机 …
5照明设备:荧光灯管
6.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钻孔机
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电动火车或者赛车
8.医用设备:放射治疗设备 …
9.监测和控制器械           烟雾探测器 …
10.自动售货机:热饮料自动售货机
 
以上设备不包括以下用途产品:
1.其中大型固定工业工具比如生产线;
2.固定设备比如铁道信号设备;
3.WEEE 指令范围外设备的部件,比如航空,火车,轮船组合设备;
4.专业军事和国家安全用设备;
5.现已有废弃物法规涵盖设备,如   ELV 汽车指令提到的车用设备。
WEEE 指令整体要求来看,实际上它是生产者责任延伸指令。过去,生产者只负责产品生产和维修,不考虑产品报废之后的回收。现在WEEE 指令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主要如下:在设计阶段,应考虑产品的易拆解和环保设计;成员国或生产者要建立专门系统,以便使用者能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免费送回,或由销售商负责在销售新产品时一对一地收回报废产品;生产者或代表该生产者的第三方应建立最佳的回收处理系统,保证收回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时送到规定的处理机构进行处理;并确保在 2006 12 31 日之前,各类设备达到规定的再使用再循环及回收率目标;生产者需要提供保证金以防产品在其破产后不能得到适当的回收处理,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加入适当的 WEEE 管理计划或提供回收保险或冻结银行账户;
2005 8 13 日之后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要有打叉带轮垃圾桶分类标识;生产者需要在其产品投放到市场后一年内向回收处理中心提供有关其产品信息,以协助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再使用、再循环及回收;生产者应在产品上市的当地国注册及定期申报上市数量及分别收集、回收及再生数量。
对于非欧盟制造商,其会承担欧盟客户转嫁的一些责任。各个成员国将 WEEE 指令转换为本国法规后,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
 
1.1                WEEE指令执行情况
WEEE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将该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法规,在某个成员国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必须遵守该国的WEEE法规。迄今为止,包括新加入的两个成员国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在内的27个成员国均已完成转换,下一步各个成员国将重心放在执行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个成员国在电子电气废弃物的管理上起点不同,例如爱尔兰起步较早,在WEEE指令发布前就有自己的废物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各成员国的相关负责部门各不相同,如法国,回收法规的主管部门是生态及可持续发展部,环保局负责推动法令及全国的注册制度;而德国是由联邦环境局负责推动法令,再由指定的结算中心负责注册工作。由于WEEE 指令也只是设定了最低要求,给各成员国留有发展空间,故各个成员国转换后的WEEE 法规在执行上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如下:
各国转换进度不同,法规执行时间不同,因而生产者需要履行责任的时间不同;比如英国 WEEE 法规就规定生产者在 2007 3       15     日之前选定生产者责任执行计划并在管理当局注册,2007 7 月生产者才执行全部责任,而德国则要求 2006 3 月生产者需执行 WEEE 法规要求的责任;各国对生产者的定义有差别,有些国家允许国外生产商作为定义中的生产者来承担责任,而有些国家只承认在本国有法人实体的生产商或进出口商作为生产者;各国收集方式有差别;收集方式会有地方政府设置收集点、零售商新旧替换收集点、生产商组织收集点等等,各成员国将按照本国实情﹙如:地理情况、人力成本、城市人口分布等﹚选择适当的回收制度。回收率目标不同;由于起点的不一致,有些成员国将推迟达到回收率目标的时间,而某些成员国将提高回收率目标;资金承担方式,按照家用和非家用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历史废弃物和新废弃物,可以将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分为4 种类别。
针对这几类,各个国家对资金的承担方规定也不尽一致。比如对于历史的非家用电子电气设备,某些国家规定由生产者承担处理费用,而某些国家允许使用者承担该费用; 资金担保;除了德国规定家用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必须提供保证金外,其他欧盟国家都认可通过加入联合回收计划的方式承担资金担保责任;惩罚力度;各国对违反 WEEE 法规的处罚均不相同;各个成员国要求生产者可以独自或联合实现其责任。多数生产者更愿意通过加入联合回收计划来履行责任。联合回收计划会代其会员执行所要求责任,法规允许情况下,还可代表会员在当局进行注册。加入联合回收计划对生产者来说是省心又经济的选择。爱尔兰和西班牙等国由于WEEE 法规起步早,立法较成熟,执法工作也开展较早,已有一些处罚事件公布,但多数成员国的WEEE 法规执法工作才刚开始。
 
1.2   WEEE 指令发展动态
WEEE指令发布后,根据业界和成员国各方提议,随后又陆续出台以下修改指令或决议:
2003 12 月发布的 2003/108/EC 指令,修改了原 2002/96/EC 指令第 9 条内容(关于来自非家用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资金),对 2003 8 13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非家用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资金承担责任规定更加具体化,提出了对于非家用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废弃物,如果用户以新替旧的方法购买同类新产品,回收资金由生产者承担,否则由用户承担,当然生产者和用户也可以协商责任分摊;
2004 3 月欧盟委员会的 2004/249/EC 决议,向成员国发布了有关各国执行 WEEE 指令情况的调查表;
2004 3 月欧盟委员会的 2004/312/EC 决议,批准 7 个新晋欧盟成员国(斯洛文尼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延缓实现再利用再循环回收率目标;
2004 4 月欧盟委员会的 2004/486/EC 决议,批准 2 个新晋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马耳他)延缓实现再利用再循环回收率目标;
2005 5 月欧盟委员会的 2005/369/EC 决议,依据原 2002/96/EC 12 条要求,即成员国应每年汇报投放市场的、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再利用的、再循环和回收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出口的废物数量,并要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第 7 条规定的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率目标,制订了汇报数据的格式。进一步,欧盟委员会要在 2008 年 2月 13 日前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汇报收集、回收、资金体系的经验,并可能提出以下议题:指令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提案;依据指令要求的提出建立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的新目标(包括医用设备)立法提案的评估预计日期为 2008 6 月。
 
1.3     企业的实施
由于各个成员国均已完成对 WEEE 指令的转换并已经在本国实施,而大多数国家对 WEEE 的监控才刚开始,之后该法规的执法力度及强度还未知,各大企业现在或将要面临着来自法规或客户的压力。而每个国家的法规在执行上或多或少都与 WEEE   指令有差异,所以现在各企业应密切关注自己产品销售目的国的法规情况,这是要符合 WEEE 的首要步骤。应对 WEEE 法规所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 设计:
在设计阶段,使用环保和可循环利用材料,以及易拆解结构设计,欧盟的限用物质法规众多,了解自己产品要限制使用哪些物质,收集法规工作必不可少;
-- 标识:
WEEE         指令要求:家用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应向使用者提供有关信息,并打上打叉带轮垃圾桶标识,该标识在 EN 50419:2006 标准里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应根据规范来制作标签;
-- 信息提供:
产品投放到市场一年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给回收机构,该信息应包含以下要素:材质以及有害物质部位的相关信息,另外,为使自己产品更具竞争力,可加入产品可回收性信息;
-- 收集回收方式建立:
生产者可以采取自己建立个人回收计划或加入联合回收计划的方式,以证明自己的产品在报废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回收,但后者较被看好,在欧盟各国采用多。联合回收计划可以代理为生产者执行在欧盟的回收处理电子电器废弃物责任。
-- 注册:
生产者需要在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每个所在国进行注册,注册经过审核合格,拿到注册号码,产品才能被允许在当地国销售。
现国内很多企业也都已着手搜集各国法规立法状况、解读各国法规条款、寻找各国既有回收体系并与之接洽等,但因地域距离遥远、语言沟通困难、各国法规条文规范差异、国内企业与国外回收商彼此之间的信任考虑等因素影响,各企业在应对 WEEE 指令时遭遇了很大的困难,这样在国外市场不具优势,将难以有效及时地推广自己的产品。 
 
第二章      RoHS 指令
 
2006 7 1 日生效的 RoHS 指令禁止 6 种有害物质超标的电子电气产品在欧洲市场上销售,在 2003 1 27 日公布的指令 2002/95/EC指令中只是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要求,就是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的铅,镉,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从   2003 年开始,在企业不断的实施过程中,国外企业把遇到的问题通过不同的途径反馈到了欧盟的技术采用委员(TAC),TAC 在他们的非官方会议中,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2005 8 月欧盟委员会采用了 TAC 的讨论结果,并对原 RoHS 指令(2002/95/EC进行了修改,在 2005 年 8 月 19 日公布了新的修改指令(2005/618/EC)。对最为困扰的两个问题,有害物质限量和限制要求的对象给出了规定,限制的对象是产品中所有的均质物质,允许的最大限量是各均质物质的重量百分比,铅不超过 1000ppm0.1%),镉不超过 100ppm0.01%),汞不超过 1000ppm0.1%),六价铬不超过 1000ppm0.1%),多溴联苯不超过 1000ppm0.1%)和多溴二苯醚不超过 1000ppm0.1%)。同时 TAC也在不断地接受各方反馈的问题,在欧盟后续推出的修改指令当中,全部为豁免的修改指令,而 RoHS 豁免的条款在近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但是长远来说,随着豁免条款的期限临近,是会不断地减少,我们在下表中给出了迄今为止豁免的中文译文。
1.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普通用途的直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直型荧光灯中 10毫克/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磷酸盐直型荧光灯中 5毫克/
长效使用寿命的三磷酸盐直型荧光灯中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元件件和荧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小于0.35%、铝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小于
0.4%,铜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小于4%
7-- 高熔化温度型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列阵系统的焊料中的铅;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 电子陶瓷部件中的铅(例如:压电陶瓷);
8.电触点中的镉及其化合物,以及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修正指令91/338/EEC中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9a.聚合物应用中的十溴二苯醚;
9b.-青铜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
10. 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估以下方面的应用:
——特殊用途的直型荧光灯灯中的汞;
——灯泡。
11. 插脚式连接器系统中使用的铅。
12. 热导模组C环涂层中所用的铅。
13. 光学玻璃及滤光玻璃中所用的铅及镉。
14. 铅含量在80%85%之间、连接微处理器针脚与封装所使用的两种以上组分的焊料中的铅
15. 用于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和电气连接半导模所用焊料中的铅。
16. 线形白炽灯硅酸盐灯管中的铅;
17.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用作激发的卤素铅;
18.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的仿日晒灯 (sun tanning lamps),比如含有BSP(BaSi2O5:Pb),以及用于重氮复印、平版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含有磷时,比如SMS ((Sr,Ba)2MgSi2O7:Pb),放电灯中的荧光粉触媒剂的铅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19. 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为主要汞齐合金的特定成分(PbBiSn-HgPbinSg-Hg)中的铅及作为辅助汞合金PbSn-Hg中的铅;
20. 液晶显示器(LCD)用于连接平面荧光灯前后基片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
21.用于硅硼玻璃瓷釉上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
22.用于光纤通讯系统的稀土铁石榴石法拉第旋转器中的杂质铅。
23.使用铁镍合金或者铜引线框架的细间距元器件(即不大于 0.65mm 的引脚间距)的表面处理中的铅,不包括连接器类。
24.通孔盘状和平面阵列的多层陶瓷电容中焊料里的铅。
25.等离子显示屏和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构件中的氧化铅,特别是玻璃前后绝缘层、总线电极、黑条(彩色显像管)、寻址电极、阻挡层肋
柱、密封玻璃料,以及封装玻璃、环状玻璃、印墨中。
26.紫光灯/黑光灯(或叫蓝黑灯)的玻璃壳中的氧化铅。
27.在高性能扬声器(特指连续几小时运作在声功率     125   分贝以上)中的传感器上作为焊料的铅合金。
282002/96/EC 指令规定的第三类设备(IT 和通讯设备)中,以下金属件表面防腐层中的六价铬:用于防腐和屏蔽电磁干扰的未上漆的金属片和扣件。该豁免项将在 2007 年 7 1 日取消。
29 69/493/EEC 指令附录 I123 4 类)中限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铅。(注:1 PbO ≥ 30%2 PbO ≥ 24%3 ZnO BaO PbO K2O单个或总和 ≥ 10%4 BaO PbO K2O 单个或总和≥ 10%;)(如对以上中文译文有歧义,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目前,RoHS 指令对企业的符合性要求,已经日渐清晰,在法规方面的要求:一是产品当中的每个均质物质都需要符合;二是六种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指令规定的限值。而在 2006 年的 5 月份,英国贸易工业部联合欧盟 TAC 完成了一份 RoHS 执行实施指南,该指南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指引,许多企业符合性证明的行为都是根据指令的两个要求和实施指南进行的。在过去,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企业做好了,产品的质量就可以保证。但对有害物质的控制有它特殊的一面,有害物质是通过任何可能的材料进行传递或者产生,它们隐藏在各种材料里面。控制必须先了解,了解一般通过查核材料信息来进行,每次查核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如果一个企业每次进货和出货的所有材料都进行查核,产生的费用将会很大;同时由于供应链的关系,很多的查核都是重复的,没有必要的;从整个供应链的整体来看,我们往往发现,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时候,不同位置的企业需要做的事情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和总结生产者在供应链上不同的位置和他们在自己位置做些什么,通过供应链上下游的整合,形成区域性的符合体系,在符合 RoHS 指令方面减少不必要的资源重复和浪费。
 
2.1     物料之源
由于有害物质的控制,需要关注到材料中的每个均质物质,而按照产品的物料成分表进行追溯,我们是需要查核到材料的最原始状态,也就是原材料供应商,大家可以看到,拆解到最基础的材料都是一些简单物质,如一些金属合金,塑胶颗粒,单一的玻璃,陶瓷,色粉和各种化学试剂等等。
这些原始的材料,经过加工和制造,就产生了我们常见的各种元器件,如电容,电阻和电感等等。那么作为生产或者加工这些物料之源的原材料生产厂商,需要做什么呢?早期的做法就是直接进行测试,获得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在加上自己的符合性声明,也就是保证书。作为原材料生产商的符合性证明材料;随后就是管理体系的要求出现,内部监控仪器的使用要求。
对大部分的原材料生产商来说,由于生产过程简单,有些甚至是一些物理的加工,如金属合金的加工等;同时材料非常单一,不复杂,因此通过对同批次的单一材料进行抽样测试,加上自我符合性的宣告,是最为有效的手段。简单,有效就是最好。
对于原材料供应商,达到预订的目标,能够有材料显示信息,并有证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就已经基本上符合了调查有害物质的要求,也没有背离我们和供应商达到双赢的原则,即使还有更强大的保证手段,通过综合考虑,在这种环境下,最好的解决方法并不是最适合的。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的原材料供应商只需要一个精确的化学测试结果的原因。
而对于零部件的生产商来说,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将是如何整合这些测试结果的资源,并结合自身和客户的要求,找出适合自身的方案。
 
2.2    零部件生产商的证明
所谓时移势异,由于产品的复杂程度发生了变化,在 RoHS 的符合性证明手段上也没有万全之策,原来适用于原材料供应商的方式,不一定完全适用于零部件生产商。下面我们来看看零部件生产商的一些措施。这类生产商的焦点很大部分集中在体系上,可持续的经营,必须考虑品质的持续保证。
对面众多客户和法律法规对有害物质的管控要求、产品生产工艺复杂及物料繁多,如何有效地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有害物质过程管理系统,确保交付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保证产品符合客户和法律法规的有害物质要求?
针对此现状,作为三大标准化组织之一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下属单位 IECQ 2005 10 月颁布了电子电气产品及组件中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即 IECQ QC080000 (也称之为“IECQ HSPM”),是迄今为止唯一份有害物质过程管理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是基于过程管理思想建立的危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强调应用通用的过程管理模式来解决不同企业、不同产品应对危害物质管理要求的多样性。与其他管理体系一样,IECQ-HSPM 体系必须先建立 HSF 方针和目标,然后通过识别和控制所需要的过程来实现方针和目标,通过提供资源来运行过程,通过对产品、过程和体系的监控来了解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状态、过程的能力、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过分析和持续改进来完善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 PDCA 闭环。若客户针对各国有害物质法规管控要求和客户有害物质管控要求建立有效的、适合组织实际情况的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可达到:
——指导组织基于质量管理体系的系统管理工具从产品生命周期即设计、采购、制造、报废等全过程有效控制并防止可能引入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 CdPbHgCr6+、PBBPBDE RoHS 指令中限制使用的    6种物质,以满足欧盟 WEEE RoHS 指令及客户的特殊要求,有效规避法律及商业风险;
—— 指导组织从提高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已经实施并保持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降低管理和绿色制成的成本,快速充分地获得客户在化学物质管理方面对企业的充分信任,成为客户的长期、稳定的绿色采购伙伴,稳定组织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指导组织按照国际有害物质过程管理标准建立自己的有害物质管理体系,保证其产品持续稳定地满足顾客要求;
——指导组织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有害物质检测机构,保证其有害物质检测结果最终为客户所接受和认可;
——指导组织快速通过国际权威的有害物质标准体系认证,保证其所建有害物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提供的产品最大程度地被客户所接受和认可。
 
2.3    整机制造商的策略
整机制造商在供应链的位置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实力雄厚,有能力在行业中树立榜样,不仅自己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拥有装备精良的实验室,而且能够联合供应商,建立区域性的符合体系,通过帮助供应商认识自己的位置和作用,建立供应商的符合性证明的具体要求,并和供应商一起实现这些环保要求,当然制造商也有买家的要求,下面我们就了解制造商对整机成品的测试和验证方法。
对于较大的 OEM 厂商,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整机的测试,但是在新产品上线,或者做产品验证的情况下,需要对整台复杂的产品进行测试,另外,不少的中小 OEM 厂商在买家的要求下也会进行整机的测试,当然还有一些生产商,通过比对不同的符合性方案后,基于产品单一等特点,需要一份整机的测试报告,目的是稽查供应商的结果,降低自身风险;使得符合性的文件简单化,通过第三方的一份报告,直接证明产品的符合,同时也是他们向市场推销自己产品的一种工具,鉴于目前市场对整机及功能模块 RoHS 符合性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SGS 对原有验证报告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在原有的只针对成品整机的验证报告的基础上,扩展至整个供应链。验证报告服务流程大致如下:
AOV XRF 对相应样品上所有机械不可拆分单一均质材料(尽可能)全部进行扫描验证(此过程因用样量少,通常无需补样)。XRF结果以IEC 62321 111/95/CDV相关标准判定。
在其后进行的必要湿化学验证阶段,若样品量足够湿化学法测试,实验室直接对原样进行进一步测试确认;若样品量不足够湿化学法测试,由客户选择跟进方式:可针对原样进行补样以进行进一步化学测试确认,也选择另送新样作化学法测试确认。
若结果未超标,则给予 RoHS 符合性结论。
 
2.4    从测试到认证
以前很多人搞不清楚 RoHS 测试和认证,现在欧盟并没有要求产品的RoHS 认证,就像它一直提倡通过自我宣告的方式来证明一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品质量保证从测试走向认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来,欧盟可能实施产品的 RoHS 认证。产品认证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目前企业选择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原因,是产品被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大类所覆盖,而具体产品又没有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为了给产品可能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做准备,也为了减轻产品上市或市场执法检查时产品模棱两可造成的销售压力,因而向认证机构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时由于名牌认证的意识,一般企业在选择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时候,都会选择有实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
aov 
上图就是电子电器相关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很多的强制性认证都起源于自愿性认证,如 GS 认证,最早也就是产品的自愿性产品,通过不断的推广,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接受,影响力也日趋全球化,实际上这些都暗示着产品从测试走向认证的趋势。
 
2.5    中国相关法规
2006 2 28 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又称 China RoHS)正式颁布,并已于 2007 3 1 日正式生效。
(1) 管控范围    《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以及进口到中国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不在内,具体产品应参照《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该注释给出了十大类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
(2) 管控物质    《管理办法》的管控物质是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目前仅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六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提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属于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为了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3) 总体思路    《管理办法》的实施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 2007 年 3 1 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一步控制并没有替代限量的要求,具体的评估措施是产品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第二步,由信产部会同其他六大部委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要经过中国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2.6 美国相关法规
联邦制的美国,在环境立法方面,主要是由各个州分开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不多,而在美国各州中,影响中国电子电器比较大的州是加尼福利亚州,具体到加州的环境立法当中,最为人所共知的就是加州 65 提案SB20 SB50
加州 65 提案全称是“1986 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执行法案该提案目的保护加州市民和加州的饮用水水源,防止被已知能导致癌症,畸形和生殖性损害的化学物质污染;如果商家售卖的产品、提供的住所或工作场所显著含有有毒物质,或者商业活动导致显著含量的有毒物质进入环境,都要对加州居民发出警告。法案管控范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受控的产品范围珠宝,玩具,电子设备,玻璃和陶瓷产品,纺织品,食品,药品,农用杀虫剂,染料,有机溶剂,建筑消耗品,汽车、香烟或天然气燃烧发出的化学物质,等等…… 法案内容及生效日期1986 11 月作为一次表决投票的结果被制订为法律,它要求加州政府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物质清单(迄今大概有 750 种化学物质进入列表),该清单包括已知道导致癌症和生殖畸形的化学物质。并对重大危害的物质实施限量使用,对有显著影响物质需要产品警告标识。
电源线和数据线
产品外壳连接的电缆线的外壳,铅的含
量大于 300 毫克/千克的时候,产品需要
一个警告标签。很少被人体接触到的线
材均被豁免。生效日期为 2008 1
检测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是加州环境保护署的六个代理机构之一。该办公室负责管理加州 65 提案,更新和出版化学物质列表;以及开发物质等级数字指南(也叫 safe harbour numbers),企业可以通过该文件,来知道哪些物质需要警告标签,哪些化学物质被禁止释放到饮用水源中。该机构的官方网址:http://www.oehha.ca.gov/prop65.html
 
“SB20/SB50” 就是 2003 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包括电子废弃物的支付体制 (SB 20/SB 50) 法案的目的:
减少有害物质在某些电子产品中的使用;
对某些电子产品收取与销售相当的回收费用;
向有资格进行回收的企业支付回收费用;
指导政府采购。
法案管控范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受控的产品范围电子设备是指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视频显示设备,根据加州有害物质控制局的条例,包括以下 8 个类别: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阴极射线管设备;
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显示设备的阴极射线管;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电脑显示器;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笔记本电脑;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台式显示器;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阴极射线管的彩电;
装有屏幕对角长度超过 4 英寸的液晶显示屏的彩电;
等离子彩电。
 
2.7 日本相关法规
日本工业标准:JIS C 0950 (或称为 J-MOSS),全名为《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也被成为日本RoHS,于20051220发布,其在200671欧盟 RoHS 同期正式生效。
日本 RoHS 标准主要是标识方面的要求。
符合 RoHS 六项限用物质的电子及电气设备,可标示绿色「G」标示;
若六项中有任何一项未符合者,则需在设备本体、设备包装箱(外箱)
及目录类(使用说明书、印刷品、网站)等标示黄红色「R」标示,
并在标示的下方或右方标注未符合的化学物质符号。
 
2.8  韩国相关法规
2006 3 30日,韩国向世贸组织发表了类似于 RoHS/WEEE/ELV的立法名称为:电子/电气产品和汽车设备的资源回收法(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s)。作为新法规的初形,其范围很广,包括 RoHS, ELV  WEEE 的内容。
环境立法的目标如下:
1.限制材料,但目前还未指明哪些材料。
(1) 一旦这个法案通过,就会定下来哪些物质将会被限制,并且相信会与欧盟的 RoHS 指令中的相符合。
(2) 没有替代品或者不能从产品中去除的材料可允许豁免,并且环保局对此将有所规定。
(3) 请求豁免的过程及最大极限制还没有指定。
2.为了提高再利用率,产品标签要标注有害材料的内容。
3.设计要有利于材料回收和拆解(改进材料和结构)
4.生产者具有回收和收集的责任,被称为 "Recycling Business Mutual Aid Association"
5.环保局和商业、工业及能源部决定发要发布分析有害物质的方法,并且要改进材料和结构及可再用率/可回收率,但是日期还没有确定。
6.厂商要负责其它的事情,收集和管理材料组成数据,证明他们的产品符合法规。另外还根据要求出示官方的保证书。
7.另一方面,法规清楚地说明了处罚措施。例如:不能提供给政府材料组成资料要受 1 年的刑拘或者 50000 美金的罚款。
8.于 2007 年 7 1 日实施。对于电子电气产品的范围,韩国环保局提出最新的范围如下:在总统令中,不会包含所有的产品。这个范围长时间内定在欧盟所确定的范围,但是在 2007 年 7 1 日将开设十个项目(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个人电脑、音响设备、蜂窝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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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8-07-01]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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