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泰国总理办公厅消费者健康办公室发布泰国标签委员会制定的《2009年9月29日标签委员会通报(No. 27) 2009,关于含石棉产品强制性标签》(泰文)(WTO/TBT通报号G/TBT/N/THA/333),该文件属于泰国《消费者保护法》下面的通报(Notification)类技术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含石棉产品应具有强制性规定的重要信息要求的标签,即指示(例如如何使用,使用时和之后的保护等),警告(适当字符大小(不小于15毫米)的标志和讯息)及其他信息,例如,名称、商标名称、照片、设备、图片及其他有关资料,附加到产品的标志和警告讯息。该通报覆盖的石棉是指作为摩擦材料使用的石棉产品,例如刹车、离合器,以及建筑行业产品,如含有石棉的屋面瓦、乙烯塑料地板、合成木制墙壁、水管。通报定于2010年3月24日生效实施。
通报规定含石棉产品必须具有以下标志:
上一页:四类电器3月1日起须贴能效标识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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